自2021年513大停電到2022年303停電事故,皆使得數百萬戶無電可用,並每每凸顯能源議題的重要性。特別是在電氣化愈加普及的情況下,如何透過更全面、有效的能源管理,改善電力系統的運作效率和穩定,已成為社會各界關切的焦點,也再度引發設立第三方獨立電業監管機構的討論。
時間回到1965年11月9日,由於供電故障造成北美東北部的大規模停電,範圍擴及了加拿大和美國數州,估計停電時間長達13小時、3千萬人受到衝擊。然而,也因為這場突如其來的重大事故,為能防止類似事件重演,即由該地區電網的相關業者、公私部門及用戶代表,共同組成「北美電力可靠度委員會」(North American Electric Reliability Council,NERC)來監管電力系統的運轉,以能提升供電的可靠度。
獨立電業監管機構的出現,往往來自於大型災難的發生;因為電力系統並非堅不可摧,可能會受到天候問題、外力介入,甚至是人為疏失等多種因素影響而造成供電中斷。同樣在日本,2011年因311大地震導致供電設施損壞、衍生大停電後,也在2015年成立「電力廣域運營推進機構」(Organization for. Cross-regional Coordination of Transmission Operators;OCCTO),負責統籌電力供需和系統規劃,並處理跨區電力的調度等工作。
設置獨立電力監管機構的主要目的,正是要透過更縝密的供需分析與系統規劃,訂定電網運轉的標準及原則,以能提升電力系統的可靠度、穩定供電品質。
像是在北美電力可靠度委員會中,除了結合電力業者及用戶等各方的需求和意見,還設有專業幕僚單位負責操作,定期檢視並提出電網運作的結果與規劃,甚至取得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的認證,成為國家「電力可靠度組織」,具備法律上的執行權力。
不過在臺灣,過去以來和電力供應及可靠度相關的任務,幾乎是由台電公司來主導處理,並由經濟部能源局管轄監督;換句話說,經濟部能源局即是目前的電業監管機構,並委託台電公司執行電力調度與運轉操作,以及電力系統可靠度與品質標準等管理工作。然而這麼一來,電業監管的工作能否確實落實,不僅可能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、缺乏更全面的思維,以及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與人力也值得商榷,而且還容易形成球員兼裁判的疑慮。
政府相關單位往往委託法人機構,辦理電業法規定的「電業管制機關」之任務,提供行政協助,間接執行公權力。若欠缺專業能力與獨立行政,可能難以確保執行的品質。目前的電業監管機制,主要是不定期地召開電力可靠度審議會、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,電價費率審議會等,每當供電發生嚴重事故時,最常見的方式就是邀集國內外專家學者開會商議,並提出報告及改善措施,卻沒有強而有力的監管機關,確保改善措施有真正落實。更不用說我國在新版電業法通過後,電力市場逐漸走向開放,電業自由化提高、參與者愈多;像是台電公司設置的電力交易平台,自2021年11月正式上路後,至今已有十多家公司參與。
再加上電力系統的發展,不只更趨向分散式電網,再生能源的比重也持續增加,這些都讓電力市場變得愈為複雜;要是沒有適切的監管機構與方法,就更難以掌握電力系統的可靠度。因此早自1999年發生729停電事故以來,有關成立獨立專業的電業監管機構的建議就不斷被提出,就是希望能仿效美國、日本、英國等國家的經驗與制度,並參酌我國國情和電業發展環境,成立我國的獨立電力監管機構,以能促進社會大眾期待的穩定供電。
當然這並非表示設立獨立的電業監管機構後,從此電力系統就不會再發生停電事故,或是供電永不中斷。但是經由獨立行使電力監管職權的方式,將更能夠廣納意見、考量多元價值,兼顧電力系統中的每個角色需求,並能集結專業的人力與機制與台電公司共同工作,以提升供電穩定及可靠度、確保公眾利益,同時還能幫助實現我國的能源轉型,這也才是所有民眾之福。
(本文由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盧展南授權轉載)